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29號原告金禾開發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畇蓁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 律師被告 程學奕 即 澤田 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 律師複代理人 李宜庭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柔雯 律師被告 朱芸家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預納鑑定費用新臺幣肆拾伍萬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原告聲請本院囑託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經本院囑託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為鑑定後,依據該公會110年9月2日110南市建師永鑑字第289號函,有命原告預納鑑定費用之必要,爰依上開說明,命原告預納如主文所示之鑑定費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書記官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