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29號原告金禾開發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畇蓁 訴訟代理人 郭達鴻 律師被告 程學奕 即 澤田 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 律師被告 朱芸家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