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52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國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執聲字第3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國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國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受刑人請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高國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6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經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刑不得易科罰金,而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刑均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業於民國103年11月17日具狀聲請檢察官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附卷可參,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準此,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除附表編號3為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外,其餘各罪為施用或持有毒品罪,屬涉及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並斟以行為時間集中於102年5月至同年7月間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前述3罪,定其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鄭伊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李冠毅┌──────────────────────────────────────────────┐│附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民國年、月├─────┬─────┼───┬─────┤│││││、日)│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確定日期│││││││││案號│││││││││││││├─┼───┼───────┼─────┼─────┼─────┼───┼─────┼────┤││施用第│有期徒刑6月,│102.06.21│本院102年│102.10.17│同左│102.10.17│編號1、││1│二級毒│如易科罰金,以││度審易字第││││2曾定應│││品│新臺幣1000元折││2381號││││執行有期││││算1日。││││││徒刑10月│├─┼───┼───────┼─────┼─────┼─────┼───┼─────┤,如易科│││持有第│有期徒刑5月,│102.06.24│本院102年│102.10.17│同左│102.10.17│罰金,以││2│一級毒│如易科罰金,以││度審易字第││││新臺幣10│││品│新臺幣1000元折││2381號││││00元折算││││算1日。││││││1日│├─┼───┼───────┼─────┼─────┼─────┼───┼─────┼────┤││恐嚇危│有期徒刑4月,│102.07.28│本院102年│102.10.04│同左│102.10.29│無││3│害安全│如易科罰金,以│前之同月間│易字第820│││││││罪│新臺幣1000元折│某日(聲請│號││││││││算1日。│書誤載為10││││││││││2.07.28前││││││││││7月某日)││││││├─┼───┼───────┼─────┼─────┼─────┼───┼─────┼────┤││施用第│有期徒刑6月,│102.05.28│本院102年│102.11.06│同左│102.11.27│無││4│二級毒│如易科罰金,以│(聲請書誤│度簡字第38│││││││品│新臺幣1000元折│載為102.05│84號││││││││算1日。│.08)││││││││││││││││├─┼───┼───────┼─────┼─────┼─────┼───┼─────┼────┤││施用第│有期徒刑10月。│102.07.15│本院102年│103.03.11│同左│103.03.11│編號5、6││5│一級毒│││度審訴字第││││曾定應執│││品│││2579號││││行有期徒││││││││││刑1年3│├─┼───┼───────┼─────┼─────┼─────┼───┼─────┤月。││6│施用第│有期徒刑7月。│102.07.15│本院102年│103.03.11│同左│103.03.11││││二級毒│││度審訴字第│││││││品│││25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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