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5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56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陳品麗 即陳 怡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柒仟陸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品麗即 陳怡鳳 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13日止累計787,650元正未給付,其中223,227元為消費款;564,423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56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品麗即陳│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223227│怡鳳│3月14日││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