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交簡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1號原告 林蔚任 被告 甘慧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1年度交簡字第6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請求內容繁瑣,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潘怡珍法官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