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交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號原告 李輝煌 被告 賴怡琴 上列被告賴怡琴因過失傷害案件(101年度交簡字第695號),經原告李輝煌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內容繁瑣,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潘怡珍法官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