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24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上訴字第247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家緯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894號,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908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陳家緯基於持有彈藥主要組成零件之犯意,於民國102年某年中不詳時間,在新北市○○區○○路某五金行,購得爆裂物主要組成零件火藥1包,並放置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7租屋處,而未經許可持有。嗣於103年10月28日上午2時30分許,因另案為警緝獲,並同意帶警至上開租屋處搜索,經查扣上開火藥1包及如附表所示之物,而得知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陳家緯(下稱被告)否認犯未經許可持有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罪,辯稱因從事臨時工,工具需裝填火藥,且在五金行可任意購買,應無犯罪等語。
二、經查,被告於上開時間購得扣案火藥1包,並放置在上開租屋處而持有之事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及火藥1包扣案可佐,被告亦坦承上情不諱,自堪信為真實。又扣案火藥1包,經檢察官囑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檢出硝化纖維(Nitrocellulose)、硝化甘油(Nitroglycerin)、CentraliteⅡ、Dibutylphthalate等成分,認係雙基發射火藥,驗前淨重0.52公克,驗餘淨重0.08公克,有該局鑑定書在卷可參,而火藥係爆裂物主要組成零件,亦有內政部86年11月24日台(86)內警字第0000000號公告足憑。
至被告固以上情置辯,然觀諸其遭搜索扣押所得如附表所示之物,並無工作所用需使用火藥之工具,所辯即無足採,其無正當理由持有爆裂物主要組成零件火藥,亦已顯明。從而,被告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罪。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因而適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第4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規定,審酌被告非法持有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對社會治安造成隱藏危害,破壞社會秩序,惟考量其偵查、原審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持有數量非鉅,亦未造成實質危害,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六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二萬元,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併說明扣案火藥1包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之彈藥主要組成零件,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非屬違禁物,亦非供被告本件犯罪或預供犯罪所用之物,均不諭知沒收。其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亦屬允當。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捷拓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劉秉鑫法官張永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于誠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槍砲、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者,處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零件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2項之罪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零件者,處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玻璃球吸食器1個││├──┼────────────┼─────────────┤│2│螺絲起子10支││├──┼────────────┼─────────────┤│3│銼刀6支││├──┼────────────┼─────────────┤│4│尖嘴鉗2支││├──┼────────────┼─────────────┤│5│固定夾3支││├──┼────────────┼─────────────┤│6│榔頭2支││├──┼────────────┼─────────────┤│7│鑽頭4支││├──┼────────────┼─────────────┤│8│活動扳手1支││├──┼────────────┼─────────────┤│9│研磨機1組(含研磨棒1盒)││├──┼────────────┼─────────────┤│10│砂紙1張││├──┼────────────┼─────────────┤│11│刷子3支││├──┼────────────┼─────────────┤│12│通槍條1支││├──┼────────────┼─────────────┤│13│量尺1支││├──┼────────────┼─────────────┤│14│固定器1支││├──┼────────────┼─────────────┤│15│金屬專用填縫劑1條││├──┼────────────┼─────────────┤│16│彈簧32盒││├──┼────────────┼─────────────┤│17│螺絲固定劑1罐││├──┼────────────┼─────────────┤│18│槍枝零件(內含金屬彈簧2│經內政部審認非屬槍砲之主要│││個、金屬螺絲9個)│組成零件│├──┼────────────┼─────────────┤│19│槍枝零件(內含金屬擊錘1│經內政部審認非屬槍砲之主要│││個、金屬抓子鉤4個)│組成零件│├──┼────────────┼─────────────┤│20│槍枝零件(內含金屬棒2支│經內政部審認非屬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21│槍枝零件(內含金屬扳機連│經內政部審認非屬槍砲之主要│││動桿3個、金屬扳機1個)│組成零件│├──┼────────────┼─────────────┤│22│槍枝零件(內含金屬彈簧1│經內政部審認非屬槍砲之主要│││個、金屬棒1支)│組成零件│├──┼────────────┼─────────────┤│23│仿BERETTA廠M9型半自動手│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驗認槍管內具阻鐵,無法供發│││0000000000號)│射彈丸使用,不具殺傷力│├──┼────────────┼─────────────┤│24│仿半自動手槍1枝(槍枝管│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制編號:0000000000號)│驗認欠缺槍管,無法供發射彈││││丸使用,不具殺傷力│├──┼────────────┼─────────────┤│25│底火1包│經內政部審認非屬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