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618號
原告 蔡昇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煊育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2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1年度鳳救字第16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