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69號原告 陳進順 被告 吳朝賢 訴訟代理人 吳文朗
李菁菁 被告 傅錫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書記官連彩婷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69號原告 陳進順 被告 吳朝賢 訴訟代理人 吳文朗
李菁菁 被告 傅錫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書記官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