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聲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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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聲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汎上列受刑人因贓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李汎前犯贓物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李汎業於民國106年2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6年11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李璧君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陳武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