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2449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姿憓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截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止,尚欠利息、違約金……元,則利息起算日及違約金起算日,應自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算,請釋明之。
二、提出債務人吳姿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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