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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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30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李旻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276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6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旻軒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76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且期滿未經撤銷,而該案所查扣之星星圖案綠色郵票1張毛重共0.3882公克,經送檢驗呈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陽性反應,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報告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於民國112年3月4日18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76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下稱第2762號緩起訴案件),此有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查,並經本院核閱本案偵查卷宗全卷無訛。而扣案之被告遭查獲之星星圖案綠色郵票1張經送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成分,毛重0.3882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足稽(見112年度毒偵字第2762號卷【下稱毒偵卷】第59頁),堪認確屬違禁物。
㈡然被告因持有前開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之郵票1張,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另經桃園地檢署以112年度偵字第14043號、第16686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毒偵卷第121-124頁),且上開扣案物亦另經桃園地檢署以114年度聲沒字第699號聲請書,聲請本院裁定沒收並銷燬之,有該聲請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足參。從而,前開扣案物是否可為第2762號緩起訴案件所吸收,要非無疑,本院自無從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