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9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 、 朱成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霈臻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6,56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裁判費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