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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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90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信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 巫文輝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4,61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裁判費,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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