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1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129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育菖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加芳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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