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6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聖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
5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 阮氏玉蓉吳奇倫 告訴被告游聖吉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而本件被告及告訴人等已於民國107年7月25日本院調解程序中達成和解,告訴人等並於107年11月2日具狀撤回本案過失傷害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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