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附民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202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蓓琳 被告 徐嘉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418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王奕勛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