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188號債權人 詹彩燕 上列債權人詹彩燕因與債務人 曹藝儒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詹彩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然按民法第203條規定,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其利息之請求,應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是請更正之。
二、聲請狀所載請求金額為新臺幣81萬,與本票金額總計不同,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