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原告 葉士亮 訴訟代理人即原告父親 葉子魁 被告 張健一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37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
法官陳靚蓉法官郭玉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虹儀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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