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4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32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台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竹交簡207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93年3月31日,以93竹交簡字第207號判處罰金一萬二千元,緩刑2年,並於93年6月25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前,即93年2月18日更犯偽造文書案件,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於緩刑期內即93年10月7日以93年竹交簡字第70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已於93年11月8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