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9月中旬某日起至94年3、4月間某日止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200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18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仍應依原判決執行,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