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0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0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94年6月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63號公示催告在案。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5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周玉蘭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書記官黃俊岳┌─────────────────────────────────────────────────┐│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0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 周光宇 │合作金庫南投分行│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壹萬陸仟柒佰肆│XK九一八五六│││││││拾叁元│九九││├──┼──────┼─────────┼──────────┼───────┼───────┼──┤│2│日寶企業股份台灣銀行南投分行│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貳萬零肆佰柒拾│CE○三七八二││││有限公司│││叁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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