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552號原告 林岡照 被告 林建成
林昭伶 上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805元(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25,085元×《4.35㎡+2.18㎡》=163,80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書記官賴朱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