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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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93號原告 林燦貴 被告 莊永山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返還高雄市○○區○○段○○○○○○○號土地,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48,128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72㎡×11,574元/㎡(公告土地現值)=3,148,128元,即原告所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