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小字第978號
原 告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民國96年3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漏未通知被告訴訟代理
人丙○○,遽依原告聲請對被告為一造辯論,於法尚有未合,應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4月24日下午3時3分在本院第32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