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六四號
原告乙○○
甲○○共同被告丙○○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五三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其陳述均如附件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任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倪彰鴻
法官杭起鶴法官趙思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淑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