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2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三四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書記官張清秀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十月│有期徒刑九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第一項│條第一項│├───────┼───────────┼──────────┤│犯罪日期│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七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案號│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二七│署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六九號│四二七五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三八│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三││事實審││九號│九三號││├───┼───────────┼──────────┤││判決│九十七年十月三日│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三八│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三││判決││九號│九三號││├───┼───────────┼──────────┤││判決確│九十七年十月二十日│九十八年二月二日│││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