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3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386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施秉慧 律師即 馮文賢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案外人馮文賢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施秉慧律師經法院裁定為馮文賢遺產管理人之證明資料。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