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37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3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3787號債權人 楊其成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麗姿 等4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楊其傳 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有無向所屬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證明資料。
二、被繼承人楊其傳係於民國101年7月16日死亡,依修正後民法第1153條第1項之規定,繼承人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請具狀更正正確之請求標的聲明。
三、債權人之聯繫電話,俾利案件進行。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