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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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補字第236號
原告 高杏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鼎資源回收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760元。
二、本件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記載「被告應自民國110年6月起至將彰化市○○段000地號之土地遷讓返還原告日止…」,惟未明確記載係自6月何日起,原告應補正訴之聲明。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