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緝字第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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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緝字第27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羅智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毒偵字第7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羅智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凃文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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