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緝字第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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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緝字第27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羅智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毒偵字第7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羅智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凃文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