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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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2號聲請人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等4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06,760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