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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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0號原告松惠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 律師
甲○○律師丙○○律師被告生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叁佰柒拾捌萬捌仟叁佰肆拾貳元(依原告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賣出之現金匯率三十二點三六七折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叁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書記官陳昭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