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7 年度聲字第 192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19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7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具 保 人 乙○○上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提出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三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四日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在案,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書及收據各一份附卷可稽。
二、茲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業據判處罪刑確定,並移付執行,然受刑人經傳喚未到、拘提無著,有送達證書、拘票及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拘提無著回函影本等件在卷足憑,且復通知具保人於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獲,亦有通知及該通知之送達證書各一份附卷可按,是受刑人顯已逃匿,依法自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兆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