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3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被告 李晨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106年度簡字第1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鴻文
法官陳育良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芳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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