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3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2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勝德上列受刑人因犯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1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強制性交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8月11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8月1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49841號函及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受刑人經該監獄於民國105年第7次性侵害罪受刑人篩選會議評估為須身心治療,109年第3次治療評估會議通過,認定治療已具成效,再犯危險有顯著降低,茲於109年8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一情,並確認本院係上開聲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875號),因認聲請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章曉文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