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99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99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991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葉 俊廷 債務人 葉培 青債務人 秦玉葉
一、債務人 葉俊廷 、秦玉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柒仟叁佰零貳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葉俊廷、 葉培青 、秦玉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叁仟伍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991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秦玉葉、葉│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9│││317302│俊廷│1月01日起│││││元│││││├──┼───┼─────┼──────┼──────┼───────┤│002│新臺幣│秦玉葉、葉│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9│││423568│俊廷、葉培│1月01日起│││││元│青││││└──┴───┴─────┴──────┴──────┴───────┘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秦玉葉、葉│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17302│俊廷│2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秦玉葉、葉│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23568│俊廷、葉培│2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青│││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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