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522號聲請人 黃正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睿成土木包工業、禾盈有限公司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查禾盈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並請提出睿成土木包工業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 馮芷婕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民國109年1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2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