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020號聲請人 廖威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鍾隆國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號),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之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直接上級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法院,固為民事訴訟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惟有管轄權之法院是否具有「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之特別情形,須以客觀具體之事實決之,非得以主觀臆測之詞推定。本件聲請人係以:相對人就上述事件之起訴程式不合法,臺灣高等法院未予駁回,有包庇貪官汙吏之情,爰聲請指定管轄,將該事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云云,為其論據。經核其所提揭發舞弊文、刑事告訴狀等件內容,均屬主觀臆測之詞,尚難遽認上述事件由臺灣高等法院審判有何難期公平之特別情形。其聲請本院指定管轄,於法不合,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鍾任賜法官陳靜芬法官陳麗芬法官張競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