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3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835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林羿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玖仟捌佰捌拾陸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零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七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㈡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七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㈢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玖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七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債務人林羿賢於①民國108年08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24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4.7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②民國108年08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5,5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4.7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③民國108年12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7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
14.7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
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①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17,032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②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3,856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③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58,998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㈢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
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
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