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侵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侵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侵訴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家豪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家豪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陳雅菡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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