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9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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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9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書記官洪福基┌──────────────────────────────────────────┐│附表:98年度除字第9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江清順 │有限責任基隆第二│98年1月15日│15,200元│RR0000000│││││信用合作社新店分││││││││社│││││├──┼───────┼────────┼──────┼─────┼──────┼──┤│002│ 劉長武 │有限責任基隆第二│98年1月16日│19,000元│RB0000000│││││信用合作社安樂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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