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緝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訴緝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 張進興 」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張進興」係「甲○○」之誤繕,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許佩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菀純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