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63號原告山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勝志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721,42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2,0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書記官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