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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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22號原告 江衣柔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陳昵 等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58,6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1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書記官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