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2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方志明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志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志明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方志明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而於民國111年2月8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7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88100號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13年5月8日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業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詩珊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