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14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乙○之不動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