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22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文泉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文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文泉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8月確定,並於民國92年5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4
6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認受刑人李文泉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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