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2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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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21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翔翰原名王坤塗.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翔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翔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並於民國99年11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001208
2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認受刑人王翔翰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