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2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治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治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吳治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0年度審簡字第299號、第385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梅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東晏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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